答:根据《社会保险经办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)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在“社保信息”栏中,社保联系人、社保联系人电话、票据送达方式为必填项,用于接收后续社保信息。参保人员信息非必填项,可在企业设立时填报也可设立后,再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办理企业职工参保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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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载时间:2025-02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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